香港只向在香港经营的贸易、专业或业务产生的利润徵税 (即地域来源徵税原则)。标准利得税税率为 16.5%,首 2,000,000 港元的利润可以较低税率8.25%计算。出售证券所得的资本收益和股息收入一般免税。
第一份利得税报税表将在公司成立后的 18 个月内发出,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填报并提交给税务局。
利得税报税表须连同几项配套文件提交,包括审计师 (核数师) 报告,因此香港公司必须委任核数师。
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之前,公司必须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编制可审计账目并备存适当的账簿:-
(a) 公司收支的所有款项以及有关收支的事项;
(b) 公司所有的商品销售和採购;
(c) 公司的资产和负债。
因此,有必要僱用合适的员工或将这些职责委外会计公司办理,以便妥善准备可审计的分类账簿、账目、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。
利得税报税表 (BIR52) 将发给合伙业务。对于独资业务,东主应使用个别人士报税表 (BIR60) 申报其所有独资业务的利润/亏损。
独资业务
独资业务须申请商业登记证,任何个人均可以个人身份独资经营业务。独资经营者对业务拥有完全控制权和责任。 如果生意成功,他就可以独享利益。 同样,如果生意失败,他将独自承担责任。 银行账户和招牌可以使用独资业务的名称, 独资经营者(东主) 应使用个别人士报税表 (BIR60) 申报其所有独资业务的利润/亏损。税务局一般于每年 5 月发出个别人士报税表,东主必须在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填妥并提交。
合伙业务
第一份利得税报税表 (BIR52) 将在註册后 18 个月内发给合伙业务,合伙人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填妥并提交给税务局。
税务局不要求对独资业务或合伙业务进行审计。然而,税务局要求经营者保留足够的记录(英文或中文),以便容易确定其应评税利润。所有记录必须自交易日期起保留七年,不保留足够的记录属违法。
一般而言,只有产生营业收入所衍生的费用才可以免税。 香港的业务经营者普遍存在一种误解,即所有费用(包括个人和部分业务相关的费用)都可以免税。 例如,开展化妆品和护肤品的在线销售公司,不应报销大量招待客户的费用。 另一例子,某公司的一位董事出国公干,但巧遇一位朋友。 董事需要釐定行程中与执行业务有关的的费用方可免税,因此公司需要建立一个根据其业务运营、费用性质及合理金额的准则以扣除费用。
一般指引
免税项目
不免税项目
利得税报税表和雇主报税表是税务局发出的两种不同的报税表。 利得税报税表是报告香港公司在相关财政年度的应课税利润,而雇主报税表是报告公司向董事和/或僱员支付的任何款项。
首份利得税报税表将在贵公司成立后的 18 个月内发出,由发出日期起有较长时间(三个月)提交第一份利得税报税表。 随后,你每年只有一个月的时间提交。 不过,你可以申请延期,具体取决于公司的财政年度结束日期。
对于已开始营业的有限公司,必须委任註册会计师协助编制经审计账目,并连同利得税报税表一起呈交税务局。
很常见的误解是,如果你的公司没有营业或尚未开始营业,便不需要提交利得税报税表;如果没有员工,你的公司也不需要提交雇主报税表。 在这两种情况下,你肯定仍需要提交“零”申报表。
每份报税表都明确规定应在期限内提交,逾期提交报税表将引致罚款。 然而,税务局的做法十分公允,在发送罚款通知之前会向你的公司或税务代表发出提醒。 因此,收到报税表便立即行动,不要收到处罚通知才处理!
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而未能按时提交报税表,你可以写信给税务局申请豁免罚款。
可以。阁下必须于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后1个月内向税务局提交反对通知书,该通知书必须清楚说明反对的理由。
如阁下之评税入息只是估计数目,或者并未取得所有应得免税额,阁下便应问清楚有关评税是否根据《税务条例》第59(3)条(因未有提交报税表)而发出的估计评税。如是,则在提交反对通知书时亦须一併提交填妥的报税表。
在等候反对结果期间,阁下应按照评税通知书缴交税款,或按评税主任的缴税指示缴交税款(即须先行缴交全部或部分税款)。在缴税日期后仍未清缴的税款,税务局局长可徵收附加费。
若果阁下不满意税务局局长的决定,仍可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,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审裁处。有关上诉应在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决定后 1 个月内,以书面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书记提出。
香港有限公司必须由持牌註册会计师(CPA)进行年度审计。 公司的管理账目必须提交给其委任的註册会计师审查,以准备审计报告。 当公司收到利得税报税表后应联繫核数师,审核程序需时大概 1 至 3 个月。 审计报告经董事及核数师批准及签署后,利得税报税表须连同审计报告一併提交税务局。
公司应妥善保存其经营和财务记录,包括银行对账单、发票、凭证、收据等。此类记录应在整个财政年度收集并有序保存,以便管理账目(包括损益表、资产负债表和总帐)可以及时准备用于审计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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